本报讯(记者陈喆通讯员李莉)去年10月,通州区贩卖水果的商贩王某,在得知经常有好心人收购野生动物用于放生后,开始了倒卖野生动物的生意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,他收购了186只各级保护动物贩卖牟利。近日,通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。 王某今年50岁左右,去年一个偶然的机会,他得知经常有好心人从通州区的市场上,高价收购野生动物放生。王某自认找到了发财的捷径。去年10月26日,王某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凉水河大堤集市上以总计350元的价格出售了7只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。此后,他又四处收罗各种野生动物。去年11月10日,当王某带着100多只各类野生动物前往凉水河大堤集市时,被接到举报的通州警方抓获。 经查,王某收购和出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研究价值的各种野生动物共计186只。这些野生动物主要为鸟类,其中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14只、北京市一级保护动物灰喜鹊3只、北京市二级保护动物戴胜1只、黄腹山雀3只。据了解,王某收购这些珍稀鸟类的价格仅为每只8到10元不等。 去年12月29日,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收购、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检方认为,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1条1的规定: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近日,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了判决,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尽管王某在宣判后当庭提出上诉,但负责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,买卖猫头鹰达到10只就已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范畴,起刑即为10年,本案量刑得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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